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然而,一些小区、企业、学校、社区甚至政府机构,因对国旗使用管理不规范、更换不及时等原因,升挂破损、污损、褪色的国旗,这不但损害了国旗形象、国家形象,而且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违法行为。
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并将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对国旗进行检查,发现国旗有破损、污损、褪色现象,要及时进行更换;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进行回收处理。(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3、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将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4、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